未經妻子同意 男子炒股“血虧” 法院這樣判→
2023-08-14 19:37:45 | 來源:上海證券報 |
2023-08-14 19:37:45 | 來源:上海證券報 |
婚后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賠了,另一方不知情,能否獲賠?
近日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(下稱“北京高院”)就一起夫妻財產分割糾紛案公布了判決:范某和曹某夫妻二人把房子賣掉后,其中買家打過來的150萬的房款,丈夫范某瞞著沒有告訴妻子曹某拿去炒股,結果投資144萬元虧損了71萬元,氣得妻子曹某起訴到法院要跟丈夫婚內分割財產。
法院最終判定,丈夫范某未告知妻子就將賣房款用于炒股,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,支持了妻子曹某提出的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,駁回了丈夫范某的再審申請。
(資料圖)
144萬元虧了71萬元
裁判文書顯示,曹某與范某兩人于2004年2月10日登記結婚。婚后二人購得房屋,房屋登記在丈夫范某名下。2020年12月20日,丈夫范某以228萬元把房子賣了。
其中,夫妻雙方將首付款447061.74元用于償還貸款本息;而買家打過來的150萬元房款,丈夫范某未經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資金賬號轉賬89萬元,4月8日再次轉賬55萬元,炒股共計虧損71萬元。
為證明范某揮霍、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等主張,妻子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《房產分配協議》約定:女方占房產三分之二,男方占房產三分之一。
曹某以離婚糾紛為由將范某訴至法院,2021年10月22日,法院判決駁回曹某的訴訟請求。
曹某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,請求判令范某向曹某支付121.33萬元。
法院判決: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利益
本案的焦點在于,夫妻雙方在婚內處分了共同財產,但一方未將所有房款按照雙方的約定進行處理,擅自將款項用于炒股,其虧損是否應當自負。
一、二審法院認為,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售房屋所取得的228萬元屬夫妻共同財產。范某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71萬元,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,曹某請求婚內分割售房款的訴訟請求,符合法律規定,法院予以支持,判決范某給付曹某88.90萬元。
丈夫范某上訴稱,沒有侵害妻子的平等支配權,兩口子都是一個單位的職工,收入來源主要就是工資,而這個工資是妻子掌管,而家里的開支是丈夫用銀行貸款和信用卡維持的,賣房子的錢有四部分,給妻子、還貸款、還借款和投資股票,他沒有法律規定的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毀損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,投資股票失敗只是家庭生活中的經營活動。
北京高院再審認為,本案中,范某與曹某經協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,獲得房款228萬元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,雙方在處分房款時應當友好協商。但范某未將所獲得房款150萬元的事實告知曹某,并未經曹某同意擅自處分該房款,且不顧曹某的多次反對仍進行大額炒股投資,將144萬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資并虧損了70余萬元,屬于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,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權。一、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。